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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易道文化研究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华易道文化研究会,英文CHINESE YIDAO CULTURE INSTITUTE。
第二条  本会进行易道文化学术研究,由专家学者及易道文化爱好者为主体的人士组成。为传播发扬祖国的优秀易道文化,扩大中华民族文化的影响力,促进国家的和谐与稳定,对传统文化中最具影响的学说——“周易”及“道德经”,进行研究探讨与宏扬。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      公德。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延庆高塔路58号
第二章协会宗旨
第六条 遵循胡锦涛同志关于“宏扬中华传统文化,共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号召,组织研究、交流以中华民族根文化——易道学术为基础的中华传统文化。
第七条 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并组织实施本会的规约;建立会自律机制。
第八条 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利用民族文化丰厚资源。
第九条  团结社会各界易学团体和易学爱好者,倡导以科学精神和方法,推动易学原典的研究和应用;从事各种易学研讨活动,探讨易学思维与当代科学相结合的途径,促进人类文明建设。
第十条   举办开展易道文化学术的研讨活动,进行研究与交流。
第十一条 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与服务。
第十二条 组识专家学者撰写易道文化研究的论文;对易道文化发源地进行考察研究。
第十三条  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自律,监督指导本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凡在中国依法成立的有关组织、以及知名人士或热衷易道文化研究人员并承认本章程者,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本学术领域有一定影响且信誉良好;
4、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六条  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和理事级的人员及组织,须经本会秘书处考察,集体评审方可入会;申请加入常务理事以上级别的,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提交每年度大会审议;
3、颁发会员证及证书。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有对本会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4、有请求本会给予帮助,享受本会保护其正当权益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会员如有违法和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并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3、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形成大会决议;
4、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执行会长、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制定本会工作计划,总结本会工作;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选举和罢免执行会长、会长、秘书长;
5、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执行会长、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会长、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学术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并较有成就;
3、秘书长为专职,需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会长、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会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机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机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设立名誉顾问制度,受聘顾问将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常务理事会议,参与协会重大活动,或受协会委托对学术重大课题进行调研。
 
第五章  易道学术研究会 将研古为今 为时代服务
第三十五条  
1. 学习易学道学与传统文化的课堂
2. 交流中华传统文化心得体会的沙龙
3. 创建深研易道学术与中华传统文化人才的家园
4. 运用易道文化与中华传统文化服务于社会
5. 探讨国学精神,推广传统文化,研古为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会员大会,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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